(2016)甘06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吴万平与牛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平,牛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1267号原告吴万平(曾用名吴金成)。委托代理人甄世宏。被告牛延。原告吴万平诉被告牛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万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甄世宏和被告牛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5月份,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在被告自建的农村住宅工程中为被告加工制作铝合金门窗,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139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铝合金加工制作安装费用12139元。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制作安装费12139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确实欠原告加工制作安装费12139元未付,但因为原告安装制作的铝合金门窗不符合要求,原告给我把铝合金门窗重新整改后再付款,否则不支付所欠费用。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予以认可,故可以作为本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诉、辩称及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查明下列事实:2015年4月至5月,原告吴万平与被告牛延口头约定,在被告农村住宅建设中为被告加工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工程总造价4万多元。2015年9月25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制作安装费12139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吴金成现金壹万贰仟壹佰叁拾玖元,¥12139,今欠人:牛延”。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原告安装的铝合金门窗不合格为由,拒付下欠的工程款,原告无奈,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万平与被告牛延口头达成的铝合金门窗加工制作安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按约定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程款有其出示的欠条为证,被告理应足额给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抗辩原告加工制作安装的铝合金门窗不符合要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延给付原告吴万平铝合金门窗加工制作安装工程款12139元。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牛延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文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