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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世平与天津市梦轩装饰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平,天津市梦轩装饰设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367号原告李世平。被告天津市梦轩装饰设计中心,住所地北辰区双街镇万源星城顺风路121-101。负责人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平与被告天津市梦轩装饰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