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史海青与青海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囊谦县交通局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青,青海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囊谦县交通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511号原告史海青,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臣占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海省囊谦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丁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春虎,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史海青与被告青海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海省囊谦县交通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史海青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6元,减半收取5103元,由原告史海青承担。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翔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