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金龙欧安琦张宝芝与徐华宇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欧安琦,张宝芝,徐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594号申请人李金龙,男,住天津市。申请人欧安琦,男,住天津市。申请人张宝芝,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徐华宇,男,住敖汉旗。李金龙、欧安琦、张宝芝申请执行徐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73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徐华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号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