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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海成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64号罪犯张海成,别名张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枣刑三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09)山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张海成的量刑部分;判处上诉人张海成犯强迫卖淫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海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海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已履行罚金3000元,达到30%,具有从宽情节。2016年1月19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司法局出具了评估意见为:建议从轻处罚。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建议从轻处罚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履行达到30%,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