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桑吉加贡保甲才让当知扎西东因涉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吉加,贡保甲,才让当知,扎西东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市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临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吉加,男,藏族。2011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碌曲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贡保甲,男,藏族。无前科。被告人才让当知,男,藏族。无前科。被告人扎西东知,男,藏族。无前科。四被告人于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5)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贡保甲、桑吉加、才让当知、扎西东知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贡保甲、桑吉加、才让当知、扎西东知及藏语翻译人员才让东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滨河南路中段第三巷口,盗窃白色起亚K2轿车一辆,价值6615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2、(1)同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桑吉加、才让当知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崇文路崇文小区院内,盗窃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辆,价值50000元;(2)后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又在该院内盗窃白色起亚K2轿车一辆,价值20000元。该车已追回由失主回。3、同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红园新村华寺街马成虎手抓城对面,盗窃银色夏利N5车一辆,价值20000元。4、同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军民街耿家沙台铸造厂门口,盗窃银色五菱荣光汽车—辆,价值272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5、同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南滨河路旧家具市场巷道内,盗窃黑色现代瑞纳轿车—辆,价值60000元。6、同年12月2日晚,被告人贡保甲、才让当知伙同他人,窜至本市下菜市云峰花园门口,盗窃银白色起亚福瑞迪轿车—辆,价值90000元。7、同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新民路金苹果酒店门口,盗窃红色起亚福瑞迪小轿车一辆,价值60000元。8、同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光华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口盗窃银白色起亚K2一辆,价值40000元。9、同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迭部县地税局家属院,盗窃夏利轿车一辆,价值195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10、同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合作市“新洮”宾馆门前,盗窃白色起亚轿车一辆,价值60000元。11、同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夏河县卜楞镇吉祥花园一区1号楼前,盗窃比亚迪FO轿车一辆,价值8000元。12、同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夏河县上塔哇92号门前,盗窃白色起亚K2轿车一辆,价值580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13、同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夏河县拉卜楞镇雅格塘村,盗窃银色五菱荣光车一辆,价值25000元。14、同年12月2日晚,被告人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前进路广电局门口,盗窃灰色起亚福瑞迪一辆,价值60000元。15、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三道桥工贸停车场内,盗窃银色长安牌双排汽车一辆,价值405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16、同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南龙街南川幼儿园对面,盗窃白色五菱荣光汽车一辆,价值75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17、同年1月1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合作市周措巷马子龙牛肉面馆门口,盗窃黑色比亚迪FO轿车—辆,价值10000元。18、同年1月3日晚,被告人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城西新村195号家门附近,盗窃白色皮卡车一辆,价值40000元。19、同年1月5日晚,被告人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团结路马成义手抓城对面,盗窃银色五菱牌双排汽车一辆,价值20000元。20、同年1月8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本市红园新村财校门口,盗窃五菱宏光车一辆,价值40000元;21、同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扎西东知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木场街鞋帽厂门口,盗窃灰色夏利N5轿车一辆,价值301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贡保甲在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桑吉加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才让当知在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扎西东知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判处。被告人桑吉加对起诉书指控的15起盗窃案中12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即对于第2、3、4、5、9、10、11、12、13、15、17起指控予以承认,请求从轻判处。而对于1、16、20起盗窃罪指控,不予承认。被告人贡保甲对起诉书指控的14起盗窃案中5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即对于4、5、16、17、18起予以承认,请求从轻判处。而对于1、3、6、7、8、10、14、15、19起盗窃罪指控,不予承认。被告人才让当知对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扎西东知对起诉书指控的一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桑吉加、才让当知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崇文路崇文小区院内,盗窃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辆,价值50000元;后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又在该院内盗窃白色起亚K2轿车一辆,价值20000元。该车已追回由失主领回。同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本市红园新村华寺街马成虎手抓城对面,盗窃银色夏利N5车一辆,价值20000元。同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军民街耿家沙台铸造厂门口,盗窃银色五菱荣光汽车—辆,价值272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同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南滨河路旧家具市场巷道内,盗窃黑色现代瑞纳轿车—辆,价值60000元。同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才让当知伙同他人,窜至本市下菜市云峰花园门口,盗窃银白色起亚福瑞迪轿车—辆,价值90000元。同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迭部县地税局家属院,盗窃夏利轿车一辆,价值195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同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合作市“新洮”宾馆门前,盗窃白色起亚轿车一辆,价值60000元。同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夏河县拉卜楞镇吉祥花园一区1号楼前,盗窃比亚迪FO轿车一辆,价值8000元。同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夏河县上塔哇92号门前,盗窃白色起亚K2轿车一辆,价值580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同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桑吉加伙同他人,窜至夏河县拉卜楞镇雅格塘村,盗窃银色五菱荣光车一辆,价值25000元。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三道桥工贸停车场内,盗窃银色长安牌汽车一辆,价值405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同日晚,被告人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南龙街南川幼儿园对面,盗窃白色五菱荣光汽车一辆,价值75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同年1月1日晚,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合作市周措巷马子龙牛肉面馆门口,盗窃黑色比亚迪FO轿车—辆,价值10000元。同年1月3日晚,被告人贡保甲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城西新村195号家门附近,盗窃白色皮卡车一辆,价值40000元。同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扎西东知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木场街鞋帽厂门口,盗窃灰色夏利N5轿车一辆,价值301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贡保甲、桑吉加、才让当知、扎西东知的当庭供述和辩解,另案被告扎西当知的当庭供述,被害人马小君、何剑、赵黑麦等的报案登记表及询问笔录,证明上述盗窃行为。2、被告人贡保甲、桑吉加、才让当知、扎西东知的现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证明作案现场概貌。3、临夏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物价鉴定结论书,证明各被告人涉案车辆的价值。其中,贡保甲为255200元、桑吉加为390200元、才让当知为140000元、扎西东知为30100元;4、领条、发还清单,证明部分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5、抓获经过,证明临夏市公安局得知四被告人将在合作市准备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时,将其等抓获,并当场截获两辆夏利轿车。6、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桑吉加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8月15日止。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才让当知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扎西东知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吉加的2(1)、2(2)、3、4、5、9、10、11、12、13、15、17等12起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而对于1、16、20等三起犯罪事实,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印证,证据单一,所以不予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贡保甲的4、5、10、15、16、17、18等7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贡保甲、桑吉加的当庭供述和辩解和另案被告人扎西当知的当庭供述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指控被告人贡保甲的1、3、6、7、8、14、19等七起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桑吉加、贡保甲的当庭供述和辩解,另案被告人扎西当知的当庭供述和辩解,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才让当知和扎西东知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才让当知、扎西东知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桑吉加为累犯,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桑吉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贡保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罚金7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三、被告人才让当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四、被告人扎西东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五、随案移交的T型扳手一把,Iphone手机三部、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永平审判员 祁忠孝审判员 舍伟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江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