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红诉被告熊某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红,熊某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119号原告徐某红委托代理人邓灿文,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被告熊某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赵子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兰,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红诉被告熊某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红因已与被告方达成协议,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徐某红负担。审 判 员  李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殷 灿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