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管永蛟与上海游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管永蛟,男,1987年7月9日生,住址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游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98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加班费和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55008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彭文忠、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4月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另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办字第3986号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