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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先苗、周林裕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先苗,周林裕,邱金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487号申请人:朱先苗。申请人:周林裕。申请人:邱金巨。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先苗与申请人周林裕、邱金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陈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先苗与申请人周林裕、邱金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草塔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周林裕应归还申请人朱先苗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合计55000元,款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朱先苗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