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梁秋菊申请执行家有购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梁秋菊,女,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西山乡。被执行人家有购物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高新区沙文科技产业创新大厦。法定代表人:代建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秋菊申请执行家有购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家有购物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法律文规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24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