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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丁建梅与张文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梅,张文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113号原告丁建梅。被告张文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梅与被告张文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梅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两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丁建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