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永艳与邵惠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艳,邵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艳,女。被执行人邵惠芹,女。申请执行人刘永艳与被执行人邵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邵惠芹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邵惠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谢大恒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