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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许娟与赵淑军、陈洪彬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娟,赵淑军,陈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204号原告许娟,居民。被告赵淑军,居民。被告陈洪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新成与被告赵淑军、陈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淑军、陈洪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淑军、陈洪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