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士宝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宝,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士宝。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法定代表人李翠平,总经理。张士宝申请执行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三万三千一百九十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债权人民币三万三千一百九十元及利息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士宝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 周晗执行员 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