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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唐莉群、朱建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唐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负责人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总经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唐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唐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92500元并支付相应欠息(以892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息)。被告唐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律师费损失22313元。被告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述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9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负担535元;由被告唐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7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1287元,执行费116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唐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位于松陵镇垂虹路76号二弄6号的成套住宅及阁楼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松陵镇垂虹路76号二弄6号的成套住宅及阁楼市值为2790948元。2015年8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位于松陵镇垂虹路76号二弄6号的成套住宅及阁楼。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9月23日10时至2015年9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790948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0月7日10时至2015年10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2328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3日10时至2015年10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178624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最终因1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0时至2015年11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178624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变卖,至变卖报名截止日,有4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变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屋以2051240元变卖成交。本院依法组织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47235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陵镇三里桥路33、35号的商铺,查封期限至2016年12月30日止,该房屋历经三次拍卖、一次公开变卖均以流拍告终。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陵镇交通路3326号香江花园10幢商铺01、02、03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18年3月2日止,但该房屋已抵押登记给其他债权人,本案中不予处置。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位于松陵镇梅石路591号君临太湖4幢303室的房屋及4幢11号车库,查封期限至2016年12月23日止。该房屋已抵押登记给其他债权人,本案中不予处置。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苏E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苏E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苏E帕萨特牌小型汽车、苏E奥迪牌小型汽车、苏E宝马牌小型汽车、苏E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苏E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苏E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苏E大众牌小型汽车、苏E宝马牌小型汽车、苏E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至2017年12月13日止。但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将被执行人唐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分配债权表、划款单、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查控回执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唐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吴某、吴江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