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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海燕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03号罪犯张海燕,女,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3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海燕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1)苏刑三终字第0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海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海燕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在服刑期间履行财产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个人账户一览表、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海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