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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绍伦与王自强、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伦,王自强,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王绍伦,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自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自强的银行存款6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