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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延义与高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义,高来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707号原告张延义,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高来先,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义与被告高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来先工资3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鲁D5Z6**号现代牌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延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延义所有的鲁D5Z6**号现代牌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高来先工资收入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