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延义与高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义,高来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707号原告张延义,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高来先,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义与被告高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来先工资3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鲁D5Z6**号现代牌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延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延义所有的鲁D5Z6**号现代牌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高来先工资收入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