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许祥叶诉被告邢振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叶,邢振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937号原告:许祥叶,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邢振山,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叶诉被告邢振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祥叶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振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叶撤诉。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文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