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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许祥叶诉被告邢振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叶,邢振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937号原告:许祥叶,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邢振山,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叶诉被告邢振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祥叶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振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叶撤诉。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文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