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尹军与李忠军、李忠祥、王中友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军,李忠军,李忠祥,王中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39-1号原告尹军,男。被告李忠军,男。被告李忠祥,男。被告王中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军与被告李忠军、李忠祥、王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忠军所有的554型号拖拉机一台及拖车予以查封;要求对被告王中友所有的牛7头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忠军所有的554型号拖拉机一台及拖车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李忠军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或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二、对被告王中友所有的牛7头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王中友负责管理和饲养,不得转移、毁损或抵押,可以变卖,但须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须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铭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