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韦美龙、龙伟等与林成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美龙,龙伟,龙艳,林成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040号原告韦美龙,女,汉族,农民。原告龙伟,男,汉族,农民。原告龙艳,女,汉族,农民。被告林成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美龙、龙伟、龙艳诉被告林成欢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美龙、龙伟、龙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美龙、龙伟、龙艳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美龙、龙伟、龙艳撤回对被告林成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韦美龙、龙伟、龙艳负担。审判员 曾俊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汉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