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万福与张常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福,张常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刘万福。被执行人张常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福与被执行人张常锁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