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起超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起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4号原告吴起超,男,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家用电器工业公司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2-4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原告吴起超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现原告吴起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吴起超。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游 颖人民陪审员 罗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