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国色国际旅行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外企航空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色国际旅行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外企航空服务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700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现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2号假日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谢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怀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付晓卫,该公司职员。被告国色国际旅行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9号万科世贸广场B座306-307。被告天津市外企航空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9号万科世贸广场B座306-307。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色国际旅行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外企航空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