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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296号罪犯周振。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铜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彭狱假建字第9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周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