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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房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房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491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李俭,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房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卫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