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方望清与卢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望清,卢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方望清,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卢维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望清与被申请执行人卢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执行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