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丁石、杜彦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王丁石,杜彦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294号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丁石,男,汉族。被告杜彦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丁石、杜彦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丁石、杜彦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天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