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083号原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88-2号明珠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抗生,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对方已履行缴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润��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元,由原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