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拆迁安置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仕,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行初11号原告杨德仕,男,2016年4月17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杨东光,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原告杨德仕之兄。委托代理人邓海凤,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伟林,市长。委托代理人宋佳露,女,汉族,1993年8月20日出生,系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吴清,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建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仕诉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拆迁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德仕于2016年4月17日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不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田 晴代理审判员 赵 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聪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