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美仙与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仙,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黄美仙,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魏传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美仙与被执行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原告所购的福州市江滨中大道116号君临闽江公寓第7幢25层2401号商品房的温泉实际开通到户达到正常使用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黄美仙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4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榕民终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闽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