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水泉乡。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共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执字第12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羿士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