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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水泉乡。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共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执字第12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羿士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