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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与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民初135号原告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永伟,男。委托代理人孟迪,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该公司经理。原告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因与被告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广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诉称,2011年赵冬瑞以原告的名义,为被告开发建设了梧桐河农场幸福小区住宅楼1#—4#楼工程,2012年年末该工程竣工。由于赵冬瑞在施工该工程项目时,拖欠原告材料款700000元和税款450000元。于是赵冬瑞在与被告计算工程款时商议,将被告本应给赵冬瑞的房产转给原告,以抵赵冬瑞拖欠原告的材料款及税款,原、被告与赵冬瑞三方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款结算证明”约定,被告将幸福小区的住宅3#楼262室、361室、362室和商服11#楼113室、7#楼117室交付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付。被告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一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张,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资质情况。二、工程款结算单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74046元。三、委托书、说明、欠据2张,证明被告拖欠赵冬瑞工程款974046元,被告用五处房产抵顶欠赵冬瑞此工程款。因赵冬瑞欠原告材料款及税款,遂将对被告的此债权直接转让给原告。四、收据4张(复印件,原件在汤原县地税局),证明4处房产各自的价值。被告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被告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对证据的分析与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互相佐证,能够证明被告拖欠赵冬瑞工程款以及赵冬瑞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赵冬瑞借用原告的资质,为被告开发建设了梧桐河农场幸福小区住宅楼1#—4#楼工程,2012年年末该工程竣工。由于赵冬瑞在施工该工程项目时,拖欠原告材料款700000元和税款450000元。于是赵冬瑞在与被告计算工程款时商议,将被告本应给赵冬瑞的五处房产转给原告,以抵赵冬瑞拖欠原告的材料款及税款,原、被告与赵冬瑞三方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款结算证明”约定,被告将幸福小区房产3#262室(88.16㎡,价格:158688元)、361室(88.16㎡,价格:158688元)、362室(91.70㎡,价格:165060元),幸福小区11#113室(70.35㎡,价格:246225元)、7#117室(70.11㎡,价格:245385元),五处房产总价值974046元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交付幸福小区3#262室(88.16㎡,价格:158688元)、3#361室(88.16㎡,价格:158688元)、3#362室(91.70㎡,价格:165060元)、11#113室(70.35㎡,价格:246225元)、7#117室(70.11㎡,价格:245385元)给原告。赵冬瑞为实际施工人欠原告工程款700000元及税金450000元,可以认定赵冬瑞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据此,本案的案由,应变更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安信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梧桐河农场总价值为974046元的幸福小区3#362室、3#262室、3#361室、7#11室、11#113室五处房产交付给原告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13540元,减半收取677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范广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