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庆浩与被执行人赵晓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浩,赵晓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孔庆浩。被申请执行人赵晓黎。申请执行人孔庆浩与被执行人赵晓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524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晓黎名下大连市甘井子区山日街24号1单元6层3号房屋产籍。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将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04执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