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财保36号申请保全人李依霞。被保全人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泉南西大街228号长城花苑917,918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军,经理。被保全人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敬民,经理被保全人张敬民,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291号3栋1单元301,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李依霞与被保全人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敬民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人李依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敬民价值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自愿以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储蓄存款6万元(账号01×××8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邢台助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邢台鑫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敬民价值6万元的财产。二、冻结李依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储蓄存款6万元(账号01×××8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