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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楚云与周楚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楚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林楚郁,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琳,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楚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易建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严春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陈楚云因与被上诉人周楚生、原审被告严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楚云于2016年4月25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楚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楚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800元,减半收取104400元,由上诉人陈楚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郑  寒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