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戈金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C}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2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郑淑珍,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科长。 被执行人戈金,男,194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子村8队。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戈金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4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发[2009]116号《关于长春市2008年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该批复同意长春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四,批准用地63.435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2.9771公顷,农用地22.9771公顷(耕地9.1958公顷),批准征收46.1463公顷,其中农用地10.3979公顷(耕地9.1958公顷)。2009年12月17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2009]第22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了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内容。2009年12月31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发布了[2009]第2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了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内容,上述二公告均于2010年1月6日在被征收土地使用者所在地即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嘴子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张贴。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在上述征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的各项工作。同月8日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嘴子村民抽签选定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单位。被执行人戈金系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嘴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领取“两费”补偿,戈金与金香兰系夫妻。在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查明:其有产权证房屋3处,面积分别为96.39平方米、49.68平方米、44平方米;有规划审批件自建房屋2处,均为108平方米,另有无证房屋3处,砖地面及围墙、水井及铁大门、菜窖及果树。2011年5月9日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戈金及妻子金香兰的两处108平方米有规划件自建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分户报告单,戈金名下房屋评估单价每平方米3167元,加价格补贴14.904元,该房屋补偿金额为356.940元,金香兰名下房屋评估单价每平方米3073元,加价格补贴14.904元,该房屋补偿金额为346.788元。以上两处房屋补偿金额为703728元。2012年11月28日经吉林省通禹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无证房屋及附属物测绘并作出测绘成果报告,测绘结果为无证房屋三处分别为22.96平方米、112.56平方米、21平方米、砖地面155平方米,围墙长42.70延长米。2013年1月7日,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有证房屋、无证房屋、围墙及地面砖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如下:一、产权房屋评估情况1、第2719649号产权证所指房屋面积96.39平方米,评估单价每平米3136元,房屋估价金额为302.279元,价格补贴13.302元,货币补偿共为315.581元。2、第20663662号产权证所指房屋,面积为49.68平方米,评估单价为每平米3136元,房屋估价金额为155796元,价格补贴6856元,货币补偿共为162.652元。3、第2721483号产权证所指房屋面积为44平方米,评估单价每平米3136元房屋估价金额为137984元,价格补贴6072元,面积补贴3450元,货币补偿金额为147.506元,以上三处有证房屋共计补偿625.739元。二、无证房屋及地面砖、围墙评估情况:1、22.96平方米无证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米650元,评估总价为14.924元。2、112.56平方米无证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米650元,评估总价为73.164元。3、21平米无证房屋(仓房)评估单价为每平米240元,评估总价5040元。4、砖地面155平方米,评估单价每平方米50元,评估总价为7750元。5、围墙42.70米,每米120元,评估总价5124元。上述补偿共计106.002元。鉴于被执行人戈金另有水井一口、铁大门一对、果树20棵、菜窖一处,经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对上述地上物分别补偿为1200元、500元、1000元、1190元、共计补偿为3890元。2014年8月15日长春市南关区拆迁工作办公室作出补字(2014)第081号地上附属物征拆补偿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同时将上述测绘报告、评估报告一并送达,由于补偿告知书中出现笔误,2014年9月15日长春市南关区拆迁办公室作出补字(2014)第081号补正说明对补偿告知书中出现的笔误予以纠正,并将该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就房屋补偿事项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因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及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产生异议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长南府(责)[2014]第02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戈金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地上附属物,交出土地,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府责催字[2015]第023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另查明戈金及妻子金香兰名下各有一处108平方米有规划批件自建房屋,经2015年南关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该两处房屋视同有证件房屋予以补偿安置,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作出补正说明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安置意见。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长南府责(责)[2014]第02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土地征收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要求对其产权房屋在原房址进行产权调换,因原房址未建安置房屋,固安置不能,申请人意见是按城市规划布局在南部新城建有安置房屋,如被执行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在南部新城为其提供产权房屋调换。在调换前提供两处周转用房供其居住。 本院认为,因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的需要,被执行人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履行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被执行人所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未能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委托相关测绘和评估单位进行了测绘和评估,参照补偿方案确定了对被执行人的补偿标准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安置意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已影响到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准许执行。综上,经本院2016年第1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