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9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900-1号原告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山岭。委托代理人徐菁。被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