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幸建文与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建文,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31号申请执行人幸建文,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乔小荣。申请执行人幸建文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幸建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6008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小荣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执行人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幸建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幸建文尚未受偿的欠款2600834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末按达成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可凭本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成都市兴源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