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784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