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序红与吴开权、徐雪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序红,吴开权,徐雪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0078号原告张序红。被告吴开权。被告徐雪果。原告张序红诉被告吴开权、徐雪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序红诉称:被告吴开权、徐雪果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9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吴开权于2014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借款20000元,借期均为一年,月利率为1.5%,并由被告吴开权出借借条二张。后经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为主张其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月11日、2014年8月30日由被告吴开权出具的借条二张及二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一份。二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相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序红与被告吴开权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开权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开权、徐雪果归还原告张序红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分别以本金40000元自2014年1月11日,以本金20000元自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蓝照辉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人民陪审员 周彩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