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新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建华、吴亚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建华,吴亚明,吴亚林,季书杰,魏晓慧,谢贵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管蔚蔚,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建华。被告吴亚明。被告吴亚林。被告季书杰。被告魏晓慧。被告谢贵全,关于原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建华、吴亚明、吴亚林、季书杰、魏晓慧、谢贵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同意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