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维芹与卢士兵、潘林兰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维芹,卢士兵,潘林兰,合肥市苏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469号申请执行人:徐维芹,1976年7月10日出生,凤阳县××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卢士兵,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潘林兰,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合肥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合肥市苏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479404-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军,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凤阳县××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徐维芹申请执行卢士兵、潘林兰、合肥市苏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