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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丽萌与杨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萌,杨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148号原告:陈丽萌。被告:杨国红。原告陈丽萌诉被告杨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查明被告杨国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吴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