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自己进行辩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1刑初17号公诉机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裕固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肃南县。被告人杨某自己进行辩护。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2015年5月23日13时50分许,杨某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甘GD0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肃南县明花乡许三湾沿乡道37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县道223线交叉口处,在右转弯驶入县道223线的过程中时,摩托车驶出路面翻车,致驾驶员杨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7.10毫克/100毫升。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被告人杨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证人李某、齐某、安某某的证言;10.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其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达到267.10毫克/100毫升,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又系无证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酒状态比较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桂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