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黑河市鑫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胜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鑫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黄宝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844号原告黑河鑫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利,男,汉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国柱,黑河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宝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鑫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鑫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