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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被告赖远芳、谢丽、赵海洋、王梓熙、刘明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赖远芳,谢丽,赵海洋,王梓熙,刘明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民初17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江油市城区涪江南路南段海天雅苑。负责人李竹君,行长。委托代理人严敏、任勇,该行员工。被告赖远芳,男,生于1982年7月17日,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江油市。被告谢丽,女,生于1984年2月23日,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赖远芳,男,生于1982年7月17日,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江油市,系谢丽丈夫。被告赵海洋,男,生于1974年3月23日,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吉林省通化县。被告王梓熙,女,生于1982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刘明均,男,生于1978年1月28日,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王梓熙,女,生于1982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系刘明均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被告赖远芳、谢丽、赵海洋、王梓熙、刘明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严敏、任勇,被告赖远芳、被告谢丽的委托代理人赖远芳、被告赵海洋、被告王梓熙、被告刘明均的委托代理人王梓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邮储银行诉称:邮储银行与赖远芳、赵海洋、王梓熙三人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赖远芳、赵海洋、王梓熙三人组成联保小组,三人中任一成员自愿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邮储银行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同时约定一方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赖远芳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进货,年利率12.66%,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息加收30%的法系,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即安和约定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告赖远芳发放贷款,但从2015年2月起,赖远芳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归还借款,连带责任人也拒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5位被告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2053.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赖远芳、谢丽承认原告诉请的事实及理由,仅认为其现在生意出现问题,导致无力还贷。被告赵海洋承认原告诉请的事实,但辩称其与王梓熙、赖远芳都向原告借款了,但我自己的贷款已经还了,只有赖远芳的贷款未归还。被告王梓熙、刘明均承认原告诉请的事实,但辩称其未收到借款合同,但仍每月按时还贷,赖远芳生意出现问题,所以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赖远芳、谢丽系夫妻关系,王梓熙、刘明均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4日,赖远芳、谢丽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进货)。2014年3月28,以邮储银行为甲方,赖远芳、谢丽、王梓熙、刘明均、赵海洋为乙方,双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1、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万元内发放贷款;2、乙方成员未全部结清本协议项下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3、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邮储银行在协议上加盖了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赖远芳、谢丽、王梓熙、刘明均、赵海洋均在协议上予以了签名捺印。同日,以邮储银行为甲方,赖远芳、谢丽为乙方,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51032330114035634997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2、贷款金额为15万元,贷款利率为年12.66%,期限自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3、贷款用途为进货;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5、担保方式为由王梓熙、赵海洋提供联保担保,并另行签订《小额的款联保协议书》等。赖远芳、谢丽在合同上签名捺印,邮储银行在合同上加盖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同日,邮储银行将15万元贷款支付给了赖远芳指定的账号。自2015年2月起,赖远芳未按约偿贷款本息,邮储银行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放款单、客户还款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赖远芳向邮储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邮储银行也实际发放了贷款15万元,赖远芳与邮储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邮储银行已履行放款义务,赖远芳却未按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谢丽对在与赖远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借款,其明知,且无异议,并自愿申明对该笔借款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认为,谢丽应对赖远芳未归还的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赖远芳、谢丽、赵海洋、王梓熙、刘明均共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自愿对联保小组成员向邮储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认为,赵海洋、王梓熙、刘明均应对赖远芳未归还的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赖远芳、谢丽、赵海洋、王梓熙、刘明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的借款本金9205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约定的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5元、保全费1050元,由被告赖远芳、谢丽、赵海洋、王梓熙、刘明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