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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112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5号—1。法定代表人: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明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小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