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秀春与田中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春,田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春,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田中辉,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秀春与田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中辉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中辉(账号:)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工资收入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占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