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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字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字3914号原告潘某。被告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士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井 关注微信公众号“”